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民國112年8月4日晚上9點多,相對人前去未成年子女甲
○○補習英文地方,要強行帶走小孩,後來發生爭執,因
此打119通報警方,長樂派出所派出兩名員警到場協助
處理糾紛•由於8月5日與8月6日是8月的第一個禮拜,因
此員警才讓聲請人把小孩接走。明明是8月的第一個禮
拜,相對人卻要強制帶走小孩。遇到這種狀況時,聲請
人該如何處理,難道聲請人只能一直求助警方嗎?
(二)相對人於8月29日在LINE要求星期五晚上的英文要改到
其他天,以免妨礙她接小孩,但是補習班的補習日都由
補習班制訂,沒辦法因一個家長而調整時間,因此相對
人就請甲○○來吵說不要補習英文。LINE對話和與小孩對
話的錄音檔都在附件。這對聲請人與聲請人母親在照顧
小孩上有很大的衝突與困難,請問這聲請人該如何解決
?
(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500
元。
(四)並聲明:請求縮短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95號調解筆
錄所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時間與次數。
二、查本件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長女甲○○(000年0月00日生
),兩造於112年5月3日經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95號調解
離婚成立,並協議未成年長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
聲請人任之,相對人得依調解筆錄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與未
成年長女甲○○會面交往,聲請人並同意未成年長女甲○○於成
年前之扶養費均由聲請人單獨負擔,且拋棄對相對人之扶養
費及代墊扶養費請求權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
卷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三、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
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
第1055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甫於112年5月3日就相
對人與未成年長女甲○○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調解成立,聲
請人旋即反悔,而於112年8月28日聲請改定相對人與甲○○之
會面交往方式,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且聲請人所主張
之理由並非屬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期間對於甲○○有疏於保護照
顧之事由,難認相對人依原約定之方式與甲○○會面交往對於
甲○○有不利情事,自無必要縮短相對人與甲○○之會面交往時
間,又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
訪視兩造及甲○○,社工亦建議本件應無變更會面交往方式之
急迫必要(詳見調解卷第69至75頁),是聲請人聲請縮短相
對人與甲○○之會面交往時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法令並未限制父母間就
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分擔約定之自由,故有關未成年子女扶
養方法及費用之分擔,自得由父母雙方盱衡自身之履約意願
、經濟能力等因素,本於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協議定之,於
協議成立後倘其內容並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當然無效,
或依法律規定可以請求變更協議內容時,父母雙方契約當事
人自應受其拘束。查本件兩造於調解離婚時既已約定未成年
長女甲○○於成年前之扶養費均由聲請人單獨負擔,且聲請人
拋棄對相對人之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請求權,則相對人即無
給付子女扶養費予聲請人之義務,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每月
給付其子女扶養費10,500元,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