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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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郭○○ 住○○市○○區○○街00號7樓
相 對 人 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
法第13、14、15、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日寄存送
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
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
明細、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
之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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