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黃寶慶
被 上 訴人 李家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兩造前為同事,因財務糾紛發生爭執,被上
訴人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裝置
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並以臉書MESSENGER傳送如附表所
示文字簡訊至上訴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以加害生命、身體
及財產之事恐嚇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等語。並聲
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予以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上訴人8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
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
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
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
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
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而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
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
上訴,且上訴理由依法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始符合上訴程式。惟核其上訴理由,乃係表明被上訴人之侵
權行為情形及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所受之影響,並
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亦未
表明依訴訟資料,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或內容
,實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其上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
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
,為上訴裁判費用1,5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
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行為時間 MESSENGER簡訊內容 1 111年9月20日19時29分許 寶阿你在外面欠人很多錢喔……剛剛的事我以備案了說我欠你錢收據欠條拿出來 剛剛那當店的我以叫我親哥除理了 青門打戶來 我會討會來的 2 111年9月20日19時50分許 你可能最壞的打算你可能要花1-20萬處理著的事了 3 111年9月21日13時49分許 可能要拿槍對開比較快喔……人死負責也沒有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