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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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威信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得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宇文即建均土
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
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2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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