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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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廖立揚
相 對 人 黃有菻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
月18日112年度司票字第40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
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
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為解決。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
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1紙為
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伊每月分
期還款新台幣5000元,已全部清償完畢,但相對人未返還本
票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屬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爭執
,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
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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