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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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程淑蓮
代 理 人 梁家瑜律師
相 對 人 鍾竣宇
張家豪
陳雅雯
鍾沂蓁
陳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113年度補字第19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見113年度補字第19號卷第1
9至21頁),堪信聲請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後准許法律扶助在案,且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補字第19
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所附證據資料,亦難認本件
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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