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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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柔鈞
代 理 人 許博傑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
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給付薪資
等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
而聲請人之上開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
會審查決定予以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南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
為釋明,認本件未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
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並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勞補字
第9號卷宗,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尚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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