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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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莊孝盛
代 理 人 梁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1條
准予增訂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
學院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12月3日報經
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28冊、第1頁、第421號)。茲因業務需要,經第
8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訂捐助章程第4-1條(詳如附件
所示),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團法
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11次董事會112年4月10日簽
到簿及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
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之
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
令之規範,業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
該局112年11月14日南市民宗字第1121502052號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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