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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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歐陽雲
代 理 人 廖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南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
佈道會台南靈糧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6月14
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35冊第4頁第512號)。因業務需要
,經董事會111年第6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
章程第6條、第7條(詳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中國基
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南靈糧堂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捐
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11年第6屆第2次董事會111
年12月11日會議記錄及法人登記書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
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
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等情,亦有該局112年1月5日
南市民宗字第112005166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
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
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五~七人,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其由董事組成董事會,首屆董事由本堂會友中遴選賢達忠心堂務人事擔任。第二屆以後由董事會自本堂熱心會友中推薦候選人,經教會合心會大會投票選任。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五~七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由董事組成董事會,首屆董事由本堂會友中遴選賢達忠心堂務人事擔任。第二屆以後由董事會自本堂熱心會友中推薦候選人,經教會合心會大會投票選任。 為適應外部環境變遷及本法人會務推展之延續性,故修改第六條董事任期為三年,以強化服務績效。 第七條 本法人聘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二年。 第七條 本法人聘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三年。 為適應外部環境變遷及本法人會務推展之延續性,故修改第七條董事長任期為三年,以強化服務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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