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柯金城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提出居所在臺南市之證據資料。
2、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
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
說明收入來源?
3、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2月起)之財產有
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11年2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
登最新餘額)。
5、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供所有扶養
義務人之姓名。
6、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7、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8、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
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