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家沁即王家沁即劉嘉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
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填載完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相關書狀範例請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
債務清理下載】。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
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記載,債務人於1
03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
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應具體說明參與協商之債權人
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⒍債務人稱自112年12月25日失業至今無收入,應說明目前支出生
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請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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