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陳怡君即陳文燕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並提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
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
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111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15日)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⒊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⒋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
封面、自111年2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
登最新餘額)。
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⒍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