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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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黃姵甄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條前段、第164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
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
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條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黃冠潾之戶籍雖設於臺南市○○區
○○路000巷0號,然現係長期在花蓮縣○○鄉○○路○段00號玉里
醫院溪口復健園區療養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家事陳報狀
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故本院考量應受監護宣告人
黃冠潾就近進行精神鑑定之便利及勞力、時間、費用之減省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法院管轄為適當,以利
當地法院實際鑑定應受監護宣告人黃冠潾之精神狀況及調查
監護人之選任事宜,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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