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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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甲○○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之轄區警察
機關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南派出所,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用,亦有
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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