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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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豊銘 住臺南市中西區湖美二街32巷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鄭文娜(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豊銘(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李俊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文娜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鄭文娜之配偶,鄭文娜因腦部
損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鄭文娜為監護之宣告
,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鄭文娜之監護人,指定李俊德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鄭文娜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李豊銘
為監護人,併指定李俊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同意書。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鄭文娜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鄭文娜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李豊銘為受監護宣
告人鄭文娜之監護人,併指定李俊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鄭文娜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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