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蘇忠茂 住○○縣○○鎮○○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父親,乙○○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監宣字第23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乙○○之哥哥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乙○○本次聲請出售之不動產係繼承
自祖輩,形成與多數舅舅、姨表兄弟等計11人公同共有型態
,因公同共有人分居各地,無往來聯絡,於民國96年應辦理
繼承登記之案件,因無共識拖至112年才辦竣公同共有登記
,今經商議後達成公同共有人計11人全體同意共同出售之共
識,使公同共有物法律關係轉變單純。受監護宣告人乙○○因
車禍身體重大傷殘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無法外出工作
獲取收入,無結婚、無子女,為低收入戶,平日醫藥費及生
活費皆靠政府及親人救助,經濟狀況非常拮据,本次出售公
同共有物雖所得不多,但也是受監護宣告人乙○○非常之所需
,也避免受監護宣告人僅持有1/21之小比例,阻礙了全體公
同共有人出售,為此爰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
坐落○○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35.29平方公尺,公
同共有全部)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
之1所明定。
三、查乙○○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3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乙○○之哥哥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
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38號監
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四、又查於受監護宣告人乙○○經監護宣告後,聲請人與丙○○並未
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乙節,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與丙○○於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前,聲請人依法就受
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不得為處
分行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之不
動產,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