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街000
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丙○○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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