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乙○○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乙○○因失語症,致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
足,爰聲請對乙○○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
輔助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乙○○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3、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印
鑑證明。
(二)丙○○為輕型認知障礙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
能力顯有不足,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輔助宣告,
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乙○○之輔
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乙○○之最佳利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