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乙○○於民國112年11月7日
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大哥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乙○○之診斷證明書。
3、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
(二)乙○○為重度失智症患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
為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甲○○為受監護宣告
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最佳利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