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改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二、指定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丁○○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丁○○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監
宣字第48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次子即
相對人乙○○為監護人,及指定其配偶即關係人丙○○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惟因相對人涉及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刑
事犯罪,於112年12月29日起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
禁見2月於法務部○○○○○○○○,顯然無法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
丁○○一般日常及法律事務,故請求改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丁○○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
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㈡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㈢監護人與受監
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
條第4項、第109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
85號民事裁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丁○○及相對人之戶口名簿(
均影本)各1份為憑,堪以認定。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因涉
犯刑案遭羈押中,顯然無法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丁○○處理事
務,而聲請人與關係人丙○○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之三
子與配偶,渠等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之監護人及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上開戶口名簿影本、親屬同意
書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之
監護人,及由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
監護宣告之人丁○○之最佳利益,爰依聲請分別裁定如主文第
1、2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