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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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陳美惠 住臺南市後壁區土溝里13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賴宋金枝(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美惠(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賴聰結(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賴宋金枝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賴宋金枝之媳婦,賴宋金枝因
重度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賴宋金枝為監護
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賴宋金枝之監護人,指定賴
聰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賴宋金枝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陳美
惠為監護人,併指定賴聰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賴宋金枝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賴宋金枝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陳美惠為受監
護宣告人賴宋金枝之監護人,併指定賴聰結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賴宋金枝之最佳利益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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