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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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
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
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佐
,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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