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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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
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
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
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
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00元(5萬7000元+14
萬4000元=20萬1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收再
審裁判費3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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