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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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昶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逸森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併計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所
載利息起算日在起訴日之前,有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故起訴前(
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4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依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7萬2938元(計
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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