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洪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一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96,95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66,8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63,832元(計算式:496,950元+166,882元=663,83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31.3㎡ 3,000元/㎡ 2分之1 331.3㎡×3,000元/㎡×1/2=496,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