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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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瑞美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76
9元【即按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被代位人戴采潔應繼分面積之
價額:〔(〈924+1,996+505〉平方公尺×440元×1/2)+(3,875平方
公尺×440元×1/8)+(2,767×440元×1/6)〕×1/2=584,769元;元
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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