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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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順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
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
積589平方公尺,依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1萬2855元,是系爭土地價值為757萬1595元(計
算式:589平方公尺×1萬2855元)。又按原告就系爭土地之
權利範圍為1/8,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4萬6
449元(計算式:757萬1595元×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6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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