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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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吳勇慶
被 告 朝皇宮
法定代理人 李中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萬6,192元【計
算式:291.8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合計之面積)×2萬1,300元/平方公尺(上開2
筆土地112年公告現值均為2萬1,300元/平方公尺)=621萬6,192
元(見本院112年度南司調字第302號卷第41至49頁)】,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萬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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