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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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楊金雲
被 告 曾胤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
日以112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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