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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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向本院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以
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則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8243元,及其中
83萬3592元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
為止。依首揭說明,上開孳息及違約金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
3年1月14日止之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於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共計1344元,與本金84
萬8243元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84萬9587元(計算式:84萬8243元+13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
,尚需補繳8750元(計算式:925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天數) 年息(%) 延遲利率(%) 給付金額 1 利息 83萬3592元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4日 (4/366) 13.41% 1222元 違約金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4日 (4/366) 10% 122元 合計 1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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