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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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林家和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被 告 林文騰
甲○○(原告起訴未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是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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