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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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劉秉寬
上列原告對被告江宗翰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未繳納裁
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
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補字卷第59-73頁)。依上
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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