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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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陳佩香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阮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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