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特留分扣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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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里000號之26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被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丁○○
戊○○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發函命原告於10日
內繳納裁判費並檢附司法規費繳款單及多元化繳費方式說明
等送交原告,原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收受上開函文
及繳費單等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
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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