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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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邱戊己
法定代理人 邱正中
被 告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彩喬實業有限公司
楊子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821,276元,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
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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