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
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872,359元,計
算至起訴日即113年1月3日,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數額合計為79,
152,604元(計算式詳見附件,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9,152,604元(計算式:72,872,359元+339,614元=79,152
,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60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708,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