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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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被 告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95-199頁),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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