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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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志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張貼該裁定於
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莊玉珠 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華分行 112年7月10日 400,000元 AG0000000 2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莊玉珠 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華分行 112年7月7日 350,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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