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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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周愛霞
訴訟代理人 李桂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裁定聲請公告在
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
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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