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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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乃榮即陳俊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7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2年司催字第248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563-0 1 1000 002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564-2 1 1000 003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565-4 1 1000 00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566-6 1 1000 005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567-8 1 1000 006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568-0 1 1000 007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569-1 1 1000 008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E-1535-6 1 10000 009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E-1536-8 1 10000 010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E-1537-0 1 10000 011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E-1538-1 1 10000 012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E-1539-3 1 10000 013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E-1540-0 1 10000 01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759-0 1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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