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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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秀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
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保証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楊順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2年6月28日 591,232元 0000000 002 保証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楊順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2年6月30日 163,328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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