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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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黎勝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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