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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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辰○○陳朝琴
戊○○
卯○○
未○○
丑○○
申○○
被 告 A○○
B○○
宇○○
玄○○
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D○○○
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午○○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陳侯梅禁
癸○○
丁○○
庚○○
己○○
酉○○
戌○○
甲○○○
天○○
C○○
亥○○
辛○○
壬○○
寅○○
地○○
黃○○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本院民事裁定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須登載
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
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王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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