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7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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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朝代旅館管理顧問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丁○○
乙○○
庚○○
丙○○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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