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上字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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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營簡易庭九十年八月二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B 法 官 李杭倫
~B 法 官 李杭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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