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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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十七法庭
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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