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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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九千九百五十七元,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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