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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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五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己○○
乙○○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下營鄉○○段五二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伍壹參.參玖平方公尺
及同段四八三之一地號、地目建、面積壹參零.伍參平方公尺等土地,應合併分割如
附圖所示:甲部分面積零.零貳玖肆伍玖公頃分歸原告取得;乙部分面積零.零壹零
柒參貳公頃分歸被告乙○○取得;丙部分面積零.零零玖捌貳公頃分歸被告己○○取
得;丁部分面積零.零壹肆參捌壹公頃分歸被告丁○○、丙○○按其應有部分保持共
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乙○○各負擔六分之一,被告丁○○、丙○○各負擔十二分
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縣下營鄉○○段五二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伍壹參.
參玖平方公尺及同段四八三之一地號、地目建、面積壹參零.伍參平方公尺等二
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被告己○○、乙○○應有部分各
六分之一,被告丁○○、丙○○應有部分各十二分之一,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
本二件為證,並為被告己○○、乙○○、丁○○、丙○○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可分
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
不能協議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八百
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並無
約定不分割之期限,系爭土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因無法協
議分割,為此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裁判分割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依前
揭法條之規定,訴請判決分割,於法洵無不合。
三、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等因素公平為之。經查,系爭二筆土地將採合併分割之方式,俾兩造
均可分得地形較方整之土地,及兩造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前,曾以抽籤方式決
定如附圖所示之分配位置等節,已據原告提出共有物分割協議書一件為證,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因被告丁○○、丙○○所分得之丁部分
位置,土地價值較低,故願依附圖所示將北側之畸零地一併分歸丁○○、丙○○
二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等情,亦獲得被告己○○同意等情,業經本院會
同台南縣麻豆地政事務所勘測現場屬實,並製成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再查依原
告就系爭土地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分割後每一筆土地,地形完整,且可保存被告
乙○○現仍使用中建物主要部分,不但符合土地之使用現況,亦可發揮有利於開
發使用而能增加土地利用之經濟效益,並有利於被告乙○○利用地上建物以兼顧
社會經濟利益。
四、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兩造當事人間,除被告乙○○部分,已達成分割方法之協議
,並考量系爭土地之現有使用狀況及土地整體利用之經濟性及共有人間分割利益
之均衡等情,認附圖所示之分割方式,不但可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亦兼顧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認以附圖所示之方法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合併分割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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