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應受送達住所或居所,或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應受送達住所或居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