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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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趙國彥
訴訟代理人 王秀鳳
被 告 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軒 住
被 告 丙○○ 住
丁○○ 住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等六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六人提出異議而起訴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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